法律/法规解读

创业企业培育特别法解读

系统解读1997年颁布的《创业企业培育特别法》的立法目的、主要条款、近期修订内容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。

创业企业培育特别法解读

法律目的与背景

《创业企业培育特别法》(以下简称"风险企业法") 于1997年8月28日颁布,旨在促进风险企业的设立,便利向风险企业的转型,并为其发展奠定基础,从而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(第1条)。

立法背景

1997年是韩国经济史上的重要转折点。在IMF外汇危机爆发前夕,政府认识到经济结构多元化和扶持先进技术产业的必要性,专门制定了这部风险企业专项特别法。其立法意图在于以美国硅谷的成功经验为标杆,构建具有韩国特色的创业生态系统。

立法沿革

年份 主要修订内容
1997 法律颁布(8月28日)
2001 引入风险企业集聚设施制度
2007 强化风险认定条件,与创新型中小企业(Inno-Biz)认定联动
2012 完善股票期权规定
2020 单独颁布《风险投资促进法》
2021 全面改革风险企业认定制度(VIDENT → 民间认定机构)
2023 放宽技术创新型条件,扩大股票期权上限
2024 加强对全球风险企业的支持,新增远程工作相关规定

风险企业的定义与认定制度

何为风险企业(法第2条之2)

风险企业法将风险企业定义为符合以下三种类型之一的中小企业。

① 风险投资型 - 从风险投资机构(创业投资公司、新技术金融公司、个人投资合伙等)获得的投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10%以上 - 或累计投资金额达5,000万韩元以上

② 研发型(技术创新型) - 设有企业附属研究所或研究开发专职部门 - 年研发费用占总营业收入的5%以上(或达到一定金额以上) - 技术评估结果优秀

③ 预备风险型 - 尚未开始经营,或开业不足1年 - 技术商业计划的技术性或商业性评估结果优秀

风险企业认定制度改革(2021年)

2021年以前,风险企业认定由政府机关负责;自2021年起,已移交民间专业机构承担。

现行认定机构: - 风险认定机构:韩国技术保证基金(KOTEC)、中小企业振兴公团、韩国信用保证基金(KODIT信用保证
信用保证基金(신보)对企业信用进行担保,支持其向金融机构融资的制度。相关内容 1篇
)等 - 风险投资认定:各投资机构直接出具认定证明

认定有效期: - 2年(根据类型有所不同) - 续期须重新审查


主要条款解读

一、集聚设施(法第18条至第23条)

该制度通过指定风险企业集聚设施(原风险企业专用园区),使风险企业能够集中于一处,产生协同效应。

主要集聚设施: - 首尔数字产业园区(九老、加山) - 板桥科技谷 - 大田KAIST研究园区 - 光州尖端科学产业园区

入驻优惠: - 租金减免(不超过市场价的80%) - 共享各类支持服务 - 商务交流机会

二、股票期权特别规定(法第16条之3至第16条之10)

为帮助风险企业招募和留住核心人才,特别规定了与股票期权(股份购买选择权)相关的优惠条款。

风险企业股票期权特别规定的核心内容:

类别 一般股份公司 风险企业
授予对象 董事、员工及关联公司董事、员工 董事、员工+外部贡献者(技术人员、高校、科研机构)
授予上限 已发行股票总数的10% 已发行股票总数的50%(经董事会/股东大会决议)
行权期间 授予之日起2年后 授予之日起2年后(相同)
税收优惠 免税免税
不征收税款的情形。包括风险企业股票期权行权收益每年2亿韩元免税、风险投资股权转让所得免税等。相关内容 1篇
限额(每年5,000万韩元,《租税特例限制法》另有规定)

2023年后扩大的免税限额: 《租税特例限制法》修订后,风险企业股票期权行权收益的免税限额扩大至每年5,000万韩元(累计2亿韩元)。

三、KONEX市场注册特别规定

风险企业在注册KONEX市场(中小风险企业专属股票市场)时,适用比一般企业更为宽松的条件。

四、公司分立特别规定(法第23条之2至第23条之5)

风险企业可通过以下特别规定灵活调整企业架构: - 人员分立、资产分立程序简化:放宽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要求 - 分立后税收优惠:因分立产生的取得税予以减免 - 实物出资程序简化:可省略法院指定评估人等手续

五、兵役特例(法第35条至第39条之5)

在经认定的风险企业工作的理工科硕士及以上学历研究人员,可作为专业研究人员服役(与兵役法联动)。

  • 认定条件:设有企业附属研究所+风险企业认定
  • 服役期限:3年(替代现役)
  • 优惠:企业得以留住核心技术人才

风险企业主要优惠政策汇总

税收优惠(与《租税特例限制法》联动)

  • 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
    获得风险企业确认的企业,自首次认证之日起5年内享受企业所得税(或个人所得税)减半征收的优惠。相关内容 1篇
    (创业后5年内减免50%至100%)
  • 投资者所得扣除所得扣除
    投资风险企业时可从综合所得中扣除的制度。投资额3000万韩元以内扣除100%,3000万至5000万韩元扣除70%,超过5000万韩元扣除30%。相关内容 1篇
    (《租税特例限制法》第16条)
  • 股票期权免税特例
  • 不动产取得税减免取得税减免
    风险企业购置自用不动产时,享受取得税减免75%的优惠。相关内容 1篇

资金支持

  • 韩国技术保证基金特别担保(最高70亿韩元)
  • 中小风险企业振兴公团政策资金优惠
  • TIPS研发资金优先支持

人才支持

  • 兵役特例专业研究人员安置
  • 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支持

监管特别规定

  • 互联网专营银行特例
  • 远程工作相关劳动工时特例
  • 集聚设施优先入驻权

实施令及实施规则主要内容

《创业企业培育特别法施行令》主要内容:

  • 按风险企业类型的详细条件(第2条之4至第2条之17)
  • 研发费用核算标准及营业收入标准
  • 集聚设施认定条件及程序(第11条至第20条)
  • 股票期权授予程序及登记方式(第21条至第30条)

《创业企业培育特别法施行规则》主要内容: - 风险企业认定申请表格(附件第1号至第10号) - 集聚设施运营者认定申请表格


与其他法律的关系

《中小企业基本法》

风险企业必须属于中小企业。须先确认《中小企业基本法》中中小企业的范围(按行业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标准)。

中小企业认定标准(主要行业): - 制造业:年营业收入1,500亿韩元以下 - ICT服务业:年营业收入400亿韩元以下 - 批发零售业:年营业收入1,000亿韩元以下

《租税特例限制法》

风险企业的绝大多数税收优惠在《租税特例限制法》中有所规定。 - 第6条:创业中小企业税额减免 - 第13条:中小企业投资税额抵扣 - 第16条:风险企业投资所得扣除(投资者优惠) - 第16条之2:风险企业股票期权免税 - 第46条之5:风险企业资本利得课税特例

《风险投资促进法》(2020年颁布)

从原《风险企业法》中分离出投资相关内容单独颁布的法律,规范投资基础设施,包括创业投资公司注册、创业投资合伙成立、母基金(韩国创业投资组合)运营等事项。

《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》《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》
旨在促进和支持中小企业创业的法律。规定了创业资金、税收优惠、创业孵化等相关内容。相关内容 1篇

规范创业初期支持措施(创业孵化中心、创业资金等)的法律,与《风险企业法》共同构成创业生态的法律基础。

《产业技术创新促进法》

企业附属研究所的认定标准和研发费用的核算,均与本法律联动。


违法制裁

风险企业认定取消情形: - 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认定 - 认定条件发生变化但未申报 - 中小企业资格消失

认定取消的不利后果: - 追缴此前享受的税收优惠(溯及取消) - 溯及适用政策资金优惠利率 - 可能取消兵役特例研究人员的服役资格


近期修订动态(2023至2025年)

2023年修订主要内容

  • 股票期权免税限额扩大:由每年3,000万韩元提高至5,000万韩元
  • 允许向外部专家授予股票期权:包括自由职业开发者、外部顾问等
  • 放宽技术创新型R&D比例:部分行业降至3%

2024至2025年修订方向

  • 支持全球风险企业:对设有海外子公司的风险企业提供国内风险认定支持
  • 推动远程工作普及:扩大居家及远程办公人员的研发费用认定范围
  • 深度科技特别规定:正在讨论为AI、量子计算、航空航天领域制定专项特别规定

结语

《创业企业培育特别法》是韩国创业生态系统的法律基础。自1997年颁布以来,已帮助韩国创业生态系统发展成长逾27年,跻身世界一流水平,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
对于经营风险企业的创始人而言,充分理解并积极利用这部法律所提供的各项优惠(税收、人才、资金、监管特例)至关重要。尤其是股票期权制度和《租税特例限制法》中的税收优惠,是吸引核心人才和投资者的有力工具。

由于法规细节会不定期修订,在作出重要决策前,请务必核查最新法规并咨询专业人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