风险投资促进法要点
详细解读2020年制定的《风险投资促进法》的目的与核心内容、与原有法律的区别及近期修订动向。
风险投资促进法要点
立法背景
《风险投资促进法》(以下简称"风险投资法") 于2020年8月12日颁布,2021年2月12日正式施行。该法将原《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》《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》
旨在促进和支持中小企业创业的法律。规定了创业资金、税收优惠、创业孵化等相关内容。(简称"创业支援法")中分散的风险投资相关规定整合梳理,制定为独立法律。
立法原因
原有制度的问题: 1. 创业支援法将风险投资规定与创业扶持混为一体,难以系统运作 2. 个人投资合伙、创业投资合伙等多种投资工具之间规定不统一 3. 需要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投资环境 4. 需要厘清与机构私募股权基金(PEF)等各类投资机构的关系
立法目的(第1条): 促进对创业者及风险企业等的投资,建立扶持体系,助力创业活跃化和风险企业成长,从而为国家经济的均衡发展作出贡献。
法律结构
风险投资法共分7章93条及附则。
| 章节 | 内容 |
|---|---|
| 第一章 | 总则(目的、定义、基本计划) |
| 第二章 | 个人投资合伙 |
| 第三章 | 创业投资公司及创业投资合伙 |
| 第四章 | 韩国创业投资合伙及韩国创业投资株式会社(KVIC) |
| 第五章 | 投资者保护 |
| 第六章 | 附则 |
| 第七章 | 罚则 |
主要制度内容
一、个人投资合伙
定义(第2条): 个人为投资风险企业等而成立的投资合伙,由1名执行合伙人(普通合伙人)和有限责任合伙人构成。
登记条件(第38条至第44条): - 出资金额:1亿韩元以上 - 合伙成员:不超过49人(含执行合伙人) - 执行合伙人:须符合个人投资合伙设立条件(KBAN天使投资人等) - 登记机关:向中小风险企业部部长登记
投资义务(第41条): - 合伙成立后3年内,须将出资金额的50%以上投资于法定投资对象 - 法定投资对象:创业7年以内的中小企业、风险企业、获创业策划者(加速器)投资的企业等
税收优惠联动:
- 出资合伙人所得扣除所得扣除
投资风险企业时可从综合所得中扣除的制度。投资额3000万韩元以内扣除100%,3000万至5000万韩元扣除70%,超过5000万韩元扣除30%。(《租税特例限制法》第16条):3,000万韩元以下100%,3,000至5,000万韩元70%,超过部分30%
注意事项: - 执行合伙人自身出资上限:募集金额的50%以下(防止利益冲突) - 报告义务:须按季度向中小风险企业部报告出资及投资状况
二、创业投资公司(第三章)
定义: 专门从事风险企业等投资的股份公司,已在中小风险企业部登记。通常称为"风险资本(VC)"机构。
登记条件(第18条): - 注册资本:20亿韩元以上 - 专业人员:投资审查人员2名以上(须满足一定工作经历要求) - 办公场所:在国内设有主要办事处 - 大股东条件:透明的治理架构
创业投资合伙的成立(第20条至第30条):
创业投资公司通过成立创业投资合伙开展投资活动。
| 项目 | 内容 |
|---|---|
| 募集规模 | 10亿韩元以上 |
| 管理人 | 创业投资公司(GPGP/LP(普通合伙人/有限合伙人) GP(普通合伙人)是负责运营基金的主体,LP(有限合伙人)是提供出资的投资者。) |
| 存续期限 | 最长10年(可延期) |
| 强制投资比例 | 募集金额的40%以上须投资于风险企业等 |
| 报告义务 | 按季度向韩国创业投资(KVIC)报告运营状况 |
创业投资公司的运营限制: - 禁止管理合伙资金以外的资金(限制自有资金投资) - 与关联方交易须经董事会批准 - 限制对关联公司的投资比例
三、韩国创业投资合伙及韩国创业投资株式会社(KVIC)
韩国创业投资株式会社(KVIC)(第四章):
KVIC是依《风险投资法》设立的准政府机构,负责运营母基金(韩国创业投资合伙)。
主要职能(第68条至第75条): 1. 运营母基金(韩国创业投资合伙):以政府出资向民间VC基金进行再投资 2. 子基金审查与遴选:通过公开招募选定民间VC管理人 3. 运营监督:定期检查子基金运营状况 4. 统计与研究:汇编及发布风险投资统计数据 5. 培训与咨询:为初创期VC管理人提供能力提升支持
韩国创业投资合伙出资来源: - 中小风险企业部预算 - 文化体育观光部预算 - 农林畜产食品部预算 - 其他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预算
四、投资者保护制度(第五章)
这是风险投资法最重要的新设制度之一。
主要保护条款:
禁止不公平条款(第78条至第82条): - 禁止对投资者单方面不利的合同条款 - 尤其禁止创业投资公司向LP(出资人)不当转嫁损失
信息披露义务(第83条至第87条): - 创业投资公司:按季度披露运营状况 - 个人投资合伙:报告成立及投资情况 - 提供虚假信息须承担刑事责任
纠纷调解(第88条至第90条): - 中小风险企业部内设风险投资纠纷调解委员会 - 调解申请 → 60天内处理完毕
与原法(《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》)的区别
法律体系变化
| 类别 | 原《创业支援法》 | 《风险投资法》 |
|---|---|---|
| 法律性质 | 创业支持综合法 | 投资专项独立法 |
| 个人投资合伙 | 条款分散 | 系统整合 |
| 创业投资公司 | 仅有基本规定 | 强化细化条件 |
| 投资者保护 | 规定不足 | 明确规定 |
| 不公平条款 | 无规定 | 明确禁止 |
| 统计管理 | 缺乏系统 | KVIC统一管理 |
主要新设内容
① 明确创业策划者(加速器)的法律地位 原法律中加速器的法律地位模糊,《风险投资法》中予以明确规定。
创业策划者登记条件: - 注册资本1亿韩元以上 - 专业人员2名以上 - 具备创业策划及早期投资业绩
创业策划者的投资方式: - 取得普通股或可转换债券 - 可成立个人投资合伙 - 具备申请TIPS主管机构资格
② 投资不适格人员规定 以成文法形式明确了限制投资资格的不适格人员认定标准。
③ 加大对欺诈性投资行为的处罚力度 提供虚假信息、非法挪用资金等行为的刑事处罚规定得到强化(最高5年有期徒刑或5,000万韩元以下罚款)。
创业策划者(加速器)相关规定
《风险投资法》将创业策划者认定为独立的投资主体。
登记程序: 1. 向中小风险企业部提交登记申请 2. 核查注册资本及专业人员条件 3. 颁发登记证(每2年更新一次)
创业策划者的权利: - 成立及运营个人投资合伙 - 申请TIPS主管机构资格 - 优先申请政府支持项目
创业策划者的义务: - 按季度报告投资情况 - 报告被投企业的辅导支持业绩 - 遵守利益冲突防范规定
近期修订动态(2022至2025年)
2022年修订
- 放宽创业策划者登记条件:注册资本标准由3亿韩元降至1亿韩元
- 扩大个人投资合伙投资对象:扩大至创业10年以内企业(原为7年)
- 允许投资境外企业:以向国内转让技术为条件,允许投资境外企业
2023年修订
- 明确二级市场投资规定:通过收购现有投资者股权进行二级市场投资的合法性得到明确
- 明确数字平台初创企业纳入范围:明确在线平台企业属于创业投资合伙法定投资对象
- ESG投资激励:投资碳中和及社会型企业时,在强制投资比例计算中予以优待
2024至2025年修订方向
- 促进AI初创企业投资:正在讨论引入母基金优先向AI专项基金出资的规定
- 全球风险投资平台:正在讨论为引进境外LP参与而强制进行英语披露
- 活跃非上市股票交易市场:正在讨论引入专项二级市场基金制度
- 强化投资者资质要求:正在讨论引入个人投资者金融知识评估制度
违法制裁
创业投资公司登记取消情形: - 以虚假文件完成登记 - 登记条件消失 - 严重违反运营规定
行政罚款: - 违反报告/披露义务:1,000万韩元以下 - 轻微运营规定违反:500万韩元以下
刑事处罚: - 欺诈性投资行为: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,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- 未经登记经营创业投资公司: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,000万韩元以下罚款
结语
《风险投资促进法》是完善韩国风险投资生态系统法律基础设施的重要法律。从个人投资合伙、创业投资公司、母基金到创业策划者,该法律对风险投资的全流程进行系统规范。
创始人和投资者若能充分理解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,在签订投资协议时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,并能及时利用各类支持制度。尤其是自2021年施行以来,该法律持续修订以反映市场现实,因此有必要定期关注最新修订内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