个人投资组合/天使投资

个人投资组合所得扣除申请

从LP投资者角度,介绍个人投资组合出资金所得扣除的申请流程、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。

个人投资组合所得扣除所得扣除
投资风险企业时可从综合所得中扣除的制度。投资额3000万韩元以内扣除100%,3000万至5000万韩元扣除70%,超过5000万韩元扣除30%。相关内容 1篇
申请

以LP身份参与个人投资组合(以下简称"组合"),可享受所得扣除优惠。但与直接投资不同,通过组合申请所得扣除需要几个额外步骤。本文将逐步介绍组合LP的所得扣除申请流程。

所得扣除的基本原理:直接投资 vs 组合投资

直接投资的情况下,投资者以直接向风险企业风险企业
依据《有关风险企业培育的特别法》获得风险企业确认的企业。以技术实力和成长性为基础进行认证,可享受税收、金融、人才等多项优惠政策。相关内容 1篇
缴付资金的时间节点为基准申请所得扣除。

通过组合投资则有所不同。所得扣除的适用基准不是LP向组合出资的时间节点,而是组合实际向风险企业完成投资的金额

例如,LP于2025年1月向组合出资3,000万韩元,但组合在2025年仅向风险企业投资执行了2,000万韩元,则2025年的所得扣除对象金额为2,000万韩元。剩余1,000万韩元(尚未执行的投资)将在组合实际执行该投资的年度成为所得扣除对象。

这是与直接投资最大的区别,因此LP必须向GPGP/LP(普通合伙人/有限合伙人)
GP(普通合伙人)是负责运营基金的主体,LP(有限合伙人)是提供出资的投资者。相关内容 1篇
确认组合的投资执行计划。

投资确认书投资确认书
证明对风险企业进行投资的文件。申请所得扣除时须提交。相关内容 1篇
的签发路径:经由组合

直接投资时,投资者直接向KBAN申请投资确认书;组合投资时,由组合(GP)向KBAN申请,为各LP签发投资确认书

签发流程

GP执行对风险企业的投资
    ↓
GP向KBAN报告组合投资情况
    ↓
GP向KBAN申请为各LP签发投资确认书
    ↓
KBAN审核并批准
    ↓
为各LP签发投资确认书
    ↓
GP将投资确认书交付给各LP(GP → LP)
    ↓
LP通过国税厅홈택스申请所得扣除

GP的作用至关重要。LP须向GP请求签发投资确认书,由GP处理后,LP方可申请所得扣除。

所得扣除的申请时间

个人投资组合LP的所得扣除申请时间与直接投资相同。

组合完成投资的年度的次年5月(综合所得税申报期间)提出申请。

  • 2025年内组合向风险企业执行投资 → 2026年5月申报综合所得税时扣除
  • 2024年出资 + 2025年执行投资 → 2026年5月申报

LP应在年底收到GP发出的"所得扣除相关内容通知"。该通知书注明当年度组合执行的投资金额以及按LP持股比例计算的LP归属投资金额。

所需材料

必备材料

1. 投资确认书(KBAN签发) 从GP处接收经由组合签发的投资确认书。投资确认书包含以下内容: - LP姓名及居民登录号 - 组合名称及注册编号 - 投资执行金额中归属LP的金额 - 投资对象企业情况(组合投资的企业名单) - 投资确认书签发编号

2. 个人投资组合出资确认书 由组合GP出具的文件,载明LP的出资金额、出资日期、持股比例等。申报时作为国税厅홈택스的补充材料使用。

3. 个人投资组合登记证副本 已在中小风险企业部登记的组合登记证副本,证明组合已依法登记。

辅助材料

  • 出资金缴付凭证(银行转账记录等)
  • 组合章程副本(应要求提交)

通过홈택스申报的方法

收到投资确认书后,在홈택스申报综合所得税时申请所得扣除。

申报步骤

第一步:登录홈택스 使用公认电子证书或简便认证登录홈택스(www.hometax.go.kr)。

第二步:填写综合所得税申报表 选择"申报/缴税">"税务申报">"综合所得税">"一般申报(定期申报)"。

第三步:输入所得扣除项目 在所得扣除输入界面选择"风险投资所得扣除"项目。

投资方式选择:选择"个人投资组合" 投资(出资)金额:输入KBAN投资确认书上记载的LP归属投资金额 投资确认书编号:输入投资确认书上的编号

第四步:附上材料 以文件形式附上投资确认书、出资确认书等。若홈택스系统自动关联KBAN数据,也可无需附件直接处理。

第五步:确认扣除金额并提交 核实系统计算的所得扣除金额,最终提交申报表。

注意事项:3年持有义务

享受所得扣除后,若在3年内退出组合或转让出资份额,将产生追缴税款。

然而,此处"3年持有"的起算点非常重要。个人投资组合的情况下,3年期限从组合实际向风险企业执行投资之日起算,而非从LP出资之日起算。

这是因为从出资到组合执行投资之间可能存在时间差。例如,若于2024年3月出资,但组合于2024年8月首次执行投资,则3年持有期从2024年8月开始计算。

3年内处置时的追缴

若在3年内处置出资份额或退出组合,须缴纳与已申请所得扣除额相应的税款及利息(年利率10.95%)。此称为"所得扣除事后管理追缴"。

但以下情况适用例外: - 组合因运营期满而解散的情况 - 投资对象企业破产等不可抗力情形

组合投资所得扣除的特殊情况

组合投资未执行或延迟的情况

若LP出资的资金尚未投资至风险企业(仍以现金持有),则该金额不可享受所得扣除。待投资执行后,在相应年度申请所得扣除。

组合投资了非合格企业的情况

若组合投资的是一般企业而非风险企业,则该投资金额不适用所得扣除。LP须向GP确认组合的所有投资均投向合格风险企业。

同时参与多个组合的情况

若同时以LP身份参与多个组合,须分别从各组合获取独立的投资确认书,合并申请所得扣除。但合并扣除额不得超过综合所得金额的50%。

组合解散后所得扣除仍予保留

组合因运营期满正常解散时,已申请的所得扣除不予追缴。组合解散本身不构成违反3年持有义务。但此规定仅适用于解散前已满足3年持有要件的投资项目。

实务操作清单

作为LP,请核查以下事项以正确申请所得扣除:

  • [ ] 从GP处获取年度投资执行情况(年末或年初)
  • [ ] 申请并接收投资确认书(向GP请求)
  • [ ] 核实投资确认书中LP归属投资金额
  • [ ] 在홈택스以"个人投资组合"方式申请所得扣除
  • [ ] 确认3年持有义务的起算点(以投资执行日为准)
  • [ ] 跟踪并管理结转扣除的发生情况

通过个人投资组合申请所得扣除比直接投资多一个步骤,但可同时享受专业组合管理和分散投资的效果。与GP保持顺畅沟通,是及时申请所得扣除的关键所在。